实行进驻模式的省份有江西、海南等省市。
我们党领导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本目的就是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引导公民以法治方式表达诉求,使大家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从而能够发自内心地拥护法治、信仰法治。
关于依法执政理念,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特别是司法机关作为法治建设的生力军,必须始终保持理论上的清醒,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西方错误思想观点的渗透,始终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法律。特别是在法治条件下,公正司法在消除社会不公、维护公平正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同志的重要论述,不仅对司法工作宗旨、司法权运行机制、司法能力、司法作风和司法廉洁建设等提出全面具体的要求,还强调要加强基层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干部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建设,改善司法干部工作生活条件,让他们更好履行职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更加期待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更加关注社会公平正义。
要通过依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厘清责任、明辨是非,平衡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等功能,引导全体公民切实增强法律意识、道德意识,依法行使权利,主动履行义务,做到知荣辱、明善恶、重品行,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这些重要部署和要求,体现了党中央对推进依法治国的三个更加重视。所谓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等,都由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30]。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即所谓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这实际上是作为特权制度的教权与政权在反对人权方面的共谋。黑格尔曾经从国家与教会的联系中理解政教关系的含义:宗教如果是真实的宗教,就不会对国家采取否定和论战的方向,而会承认国家并予以支持。[10]二、现代国家政教关系的基本法理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民族国家体制建立以来,现代国家普遍实行政教分离制度。
在这个过程中,他获得了自身相对与国家自主性,有权决定自身的内部事务,在这个领域内,只要不违反法律,国家权力是不能够进入的。鉴于此,美国并非是单纯强调排除教会对于政治领域的干预,而在于强调政府不得支持、偏袒或反对任何一个宗教或教派,必须在他们中间保持中立的原则,国家应当在宗教信仰多元化的情境中保持不偏不倚,一视同仁的态度。
这实际上是根据国家与宗教团体相互作用的形式进行的划分,与前述传统的称谓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因此,出于表述习惯和行文方便,本文仍然按照政教关系类型的传统称谓来进一步分析政教关系的法律含义。我国政教分离制度的内涵主要体现在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之中。一个组织完善的国家,从而是个强国,在这方面可以表示更宽大些,对触及国家的一切细枝末节可以完全不问,甚至可以容忍那些根据宗教理由而竟不承认对国家负有直接义务的教会(当然这要看数量而定)。我们可以看出,国教制与政教合一制的区别在于政治国家的领袖不再是宗教领袖。
在这种国家体制中,宗教的教义和法典就是国家法律。自由实践分句的主要内涵是:国会既不得制定旨在普遍限制宗教的自由实践的立法,也不得制定旨在限制某个特定宗教、教派或教会的自由实践的立法。从本上讲,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的宗教中立性或非宗教性,禁止‘宗教的政治化与‘政治的宗教化[8]。政教分离制是指禁止国家把某一特定宗教定为国教,国家与宗教之间应保持各自的生活准则与领域。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也有学者将政教关系划分为政教一体型的神权政治、政教依赖型的神学政治、政教主从型的神辅政治和政教分立型的法制政治 等四种类型[5]
这就是著名的设立分句和自由实践分句。这就是说,国家与宗教团体的这种分离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经由法律的控制来保持二者在实践中的合理界限。
历史的基督教教会传统发展为对人的思想自由与信仰自由进行极为严酷的思想禁锢。政教分离制度(separation of state and church)兴起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除了这些限制的理由之外,国家不能干涉公民的私人信仰事务,必须实行政教分离。这个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现代国家通过法律(主要是宪法)来规范国家与教会的关系。
所谓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等,都由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30]。可见,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制度并不等于放弃对宗教团体的依法管理,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宗教团体的管理不是为了干涉甚至包办代替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而是为了使宗教团体能够代表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组织好正常的宗教活动,自主的依法办好宗教。
在法律上,它是通过著名的设立分句和自由实践分句来实现的。也就是说,近代以来,教会作为主权国家中的一个社团法人组织并不担负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
但另一方面,基于宗教信仰所实施行为的权利却是相对的,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伦理道德,不能因宗教的事由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政府可以基于国家安全事由对其管理或进行适当的、必要的限制。也正因如此,法律也成为了国家进入市民社会的唯一方式,市民社会并不排斥法治,市民社会需要法治的保障,教会要在公共领域中组织正常、有序的活动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而且它自身也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这就必须依靠国家法律予以制度上的保障,在一点上,国家与市民社会又不是完全分离的,国家宪政与法治能够保障市民社会中的宗教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
政府在涉及宗教信仰的问题上应保持绝对的中立,不得与任何宗教发生任何关系[24]。依据事物的本性,国家应全力支持和保护教会使其达成宗教目的,这在它乃是履行一种义务。它是政教分离和政治从宗教中解放出来不可避免之结果。政治和宗教开始在建制上走向分离,政教分离原则作为现代宪政的基本原则在世界大部分国家得到普遍响应。
一、政教关系的基本法律含义政教关系(Church-State Relations)问题被认为是现代西方法学研究领域中最丰富的领域之一,一般是指现代国家(政府)与宗教团体(教会)的基本法律关系。反过来,神职人员一般虽受教会法管辖,但关于某些类型的犯罪和某些类型的财产争议等,也要受世俗法律和世俗法院的管辖[14]。
它有它的政府.即一批准备去执行各种职务的不同等级的教士.它有财政收入.有独立行动的手段.有一个大社会团体所需要的集会点.即各省的、全国的和全教会的会议.还有就社会事务共同讨论的习惯。此后,启蒙运动的影响和民族—国家体制的建立使得政治领域和公共领域从宗教(教会)的监护中解放出来,迈向世俗化,教会渐渐沦为民族国家的一个社团组织。
同时,国家也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也就是说,按照政教必须分离的原则,国家要求一切宗教都不得干预政治,干预政府事务,包括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都不得进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宣传。
首先,政教分离制度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对西欧封建社会历史与政治制度的批判与反思。鉴于本文的论述重点,笔者认为应当从狭义上理解政教关系,即国家与宗教团体的关系在公共事务的实践方面所体现出的制度化形式。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强迫他人信仰宗教或表白其宗教信仰、信仰和实践某种宗教或加入某一教派或教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近代以来,教皇制开始衰落。[5] 张践:《论政教关系的层次与类型》,载《宗教学研究》[J],2007 年第 2 期,第 132 页.[6] 王献军:《对政教合一制定义的再认识》,载《西藏研究》[J],2002 年第 2 期,第 112页.[7] 姜英梅:《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教关系》,载《西亚非洲》[J],2005 年第 5 期,第 51页.[8] 韩大元:《试论政教分离原则的宪法价值》,载《法学》[J],2005 年第 10 期,第 3 页.[9] 刘澎:《世界主要国家政教关系的模式比较》.载刘澎主编《国家·宗教·法律》[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年 11 月.第 10—11 页.[10] 《国外宗教法规汇编》[M].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 3 月.第 1、38 页.[11] [法]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M].谭立铸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6 年 1 月.第 147、155 页.[12] 基佐认为.在 4 世纪末和 5 世纪初.基督教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个人的信仰.它已是一种机构.它是有组织的。
实际上,这是法律作为现代国家的治理科学对政教关系作出的专门安排。国家的公共事务,如教育、行政、司法必须接受教义和教法的管辖。
市民社会指的是社会中的一个部分,这部分社会具有自身的生命,与国家有明显区别,且大都具有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性。[28]这种政策手段与法律手段并行并重的情况是中国在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独特之处,所以本文在谈到中国的国家与宗教团体的法律关系时将不可避免的引用较多的政策性条文,事实上,这些宗教政策在我国目前宗教事务管理的实践中确实发挥着类似于法律的重要作用,是我国现阶段政教关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